在一个研讨班上,学员对假劣药情形、使用法律和法律责任展开了讨论。讨论的情形主要包括四个,一是采用多加矫味剂生产儿童退热药;二是多加药用淀粉少用主药生产降压药;三是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四是某抗菌药物的外包装上标示的适应症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适应症表述不一致,其外包装上添加了可以作为前列腺炎的二线用药的适应症等。上述信息中所指的四种情形,应按假药或者假药论处的是上述信息中所指的生产假劣药情形,属于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第四种情形,如果所在企业生产金额达到100余万元,已经销售金额达到15万元,但尚未造成人员的伤害和死亡,应该认定为

  • A: 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 B: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C: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D: 其他严重情节

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