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某县的A药品生产企业在K疫苗(第二类疫苗)生产、销售过程中,采用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手段逃避监督管理,致使若干份的“效价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流向市场,有证据证明已造成接种人员健康的严重伤害后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没收A企业违法生产、销售的该批:K疫苗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从重处罚,罚没共计2500余万元。同时撒销A企业K疫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上述案件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A企业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不包括
- A: 生产、销售的产品属生物制品,属从重处罚情形
- B: 产品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属从重处罚情形
- C: 违法者弄虛作假逃避监督管理,属从重处罚情形
- D: 产品应定性是假药,并且流入市场,属从重处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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