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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应该如何办理
A: 没收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B: 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C: 责令停止执业
D: 再次进行审核,直到整改合格
E: 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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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几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血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
《血站管理办法》是卫生部在哪一年实施的
《血站管理办法》规定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几年
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几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血站管理办法》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5年11月17日以何种形式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血站管理办法》第七条指出如何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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