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其中取消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行政许可事项。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发布,决定取消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2017年11月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7]144号),就加强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监管工作,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措施的衔接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上述信息中提到的“第三方平台”从事的服务是指
- A: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药品交易服务
- B: 为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
- C: 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的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
- D: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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