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制药厂是经药监局批准建立的一民营药厂,主要生产阿司匹林片。为节约生产成本,经与B化工厂协商,由B化工厂利用其现有水杨酸等化工原料,生产乙酰水杨酸作为其阿司匹林片的原料,而B化工厂并未获得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产药品原料。案发之日,B化工厂已向A药厂供应乙酰水杨酸5吨,获利3万元;A药厂利用该批原料生产出阿司匹林片若干批,价值6.5万元,尚未售出。本案的违法主体是A制药厂将会受到以下法律制裁,除了

  • A: 按生产假药论处
  • B: 没收所有药品
  • C: 处以三十八万元的罚款
  • D: 停产、停业整顿

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