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共犯论处的有

  • A: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的
  • B: 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许可证件的
  • C: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
  • D: 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
  • E: 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

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