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药品生产企业库存的复方氨基酸胶囊的生产批号,由“140509”更改为“150706"并出厂销售。另有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丁某,明知该药品生产企业行为的实际情况,为该科室购买该批复方氨基酸胶囊并有发热患者使用。经查,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该批药品的金额为10万元。但未收到给药品造成的健康损害的报告,不足以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上述信息中的更改生产批号的复方氨基酸胶囊应认定为根据上述信息,该药品生产企业刑事责任的认定,正确的是关于上述信息中的药品生产企业和主要责任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上述信息中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丁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
- A: 生产假药
- B: 销售假药
- C: 销售劣药
- D: 生产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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