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现年35岁,2004年药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到某市人民医院药剂科工作。2010年经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2011年,碍于情面利用自己的证件替亲戚李某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注册证》,并担任药店负责人,但不参与实际经营。2013年因为酒后驾车被罚款,并暂扣驾驶证1个月。2015年3月该药店因故意销售假药“筋骨丹”300瓶和“喘立消丸”400瓶,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余某的行为符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相关规定的是关于余某酒驾行为所受的法律责任以及对于执业药师执业影响的说法,正确的是关于药店销售假药,余某对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 余某未参与实际经营,不负法律责任
  • B: 因销售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余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 C: 余某作为直接负责人犯销售假药罪
  • D: 因销售药品数量较少,数额较小,余某未构成销售假药罪

答案: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