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31日,某保健品商店老板程某在不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个人海外关系代购印度治疗白血病的仿制药“格列宁”,并通过走私渠道进入中国。该印度制药企业没有在中国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但在印度是合法上市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格列宁”进行查封、扣押,并依据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程某进行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上述信息中程某通过海外关系代购“格列宁”的行为,应该定性为假设某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了上述信息中的“格列宁”,在接到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通知后,对库存和货架.上的“格列宁”的处理,错误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关于上述信息中涉案主体行为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程某开办的保健品商店属于无证经营药品
- B: 涉案的印度制药企业在中国没有《药品注册证书》
- C: 程某代购的“格列宁”没有经过进口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D: 程某将面临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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