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

  • A: “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3%
  • B: “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4%
  • C: “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 D: “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6%
  • E: “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7%

答案:

解析: